(2015)靖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被告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