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与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慕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萍。委托代理人胡国剑,湖南天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78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沃德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雷英孝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