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米远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米远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59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负责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系公司职工),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米远书,女,生于196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米远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