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许扬莲与何从建、蓝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扬莲,何从建,蓝源菊,何圣强,覃水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09号原告许扬莲。被告何从建。被告蓝源菊。被告何圣强。被告覃水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扬莲诉被告何从建、蓝源菊、何圣强、覃水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扬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扬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扬莲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109号原告:许扬莲,女,1971年5月15日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晨华路*号东岸御花园*栋****室。被告:何从建,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号融江水岸商住楼*号楼302放蓝源菊,女,1973年12月13日生,壮族,现住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号覃水姣,女,1984年11月5日生,壮族,现住融安县长安镇大桥北路***号融江水岸商住楼*号楼***房何圣强,男,1994年4月27日生,壮族,现住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许扬莲诉覃水姣、何从建、蓝源菊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扬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扬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许扬莲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