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吴文艳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