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吴文艳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