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树金与吴亚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金,吴亚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高树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玉军,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沛县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砦本英,居民。被告吴亚美,居民。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树金诉被告吴亚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晓雷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树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军、砦本英,被告吴亚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文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曾将闫祥海作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闫祥海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树金诉称,2006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房产中介联系到被告,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沛县城镇南环路孔庄小学东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并签订了售房协议,约定房屋面积284.84平方米,价款25万元,并对款项交付、房产过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按约进行了款物交接后,原告自2006年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亚美辩称,双方系假买卖真借贷,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多次找原告要求偿还借款,但原告拒绝与被告见面,被告也无法联系到原告。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原告高树金支付给汤沐中介服务中心中介费2000元,通过该中介联系到被告。经协商,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沛县南环路孔庄小学东面积284.8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高树金,双方于2006年12月1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面积284.84平方米,价款25万元,2006年12月份移交房屋、支付钱款,在合同第十条特别注明:双方及时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保证金已退清,甲方承担中介费1000元,乙方承担中介费2000元。闫祥海及被告吴亚美在甲方签章处签字按印,原告高树金在乙方签章处签字按印。朱晓红在中介方经办人处签字,并加盖汤沐中介服务中心的公章。2006年12月27日,闫祥海及被告吴亚美收取房款25万元,并出具收条,内容:今收到高树金购房现金贰拾伍万元整。闫祥海及被告吴亚美在收款人处签字。另查明,售房时,闫祥海与吴亚美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收条、收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吴亚美与闫祥海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关于房屋征收暂缓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高树金与吴亚美、闫祥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收到的25万元系向原告的借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吴亚美名下,被告在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当将涉案房屋交付由原告占有,并协助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亚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树金将位于沛县南环路孔庄小学东(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沛城镇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高树金。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亚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晓雷代理审判员 代 苗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再京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