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郁俊杰与闻金胜民间借代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俊杰,闻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郁俊杰,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闻金胜,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闻金胜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闻金胜47168元及并支付执行费6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闻金胜所有的机械财产及其他相关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枫审判员 王肖铜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