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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城镇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没有家庭责任感,挣钱也不给我,致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诉求。被告郭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处后,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务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导致分居,实属双方年轻气盛、遇事不能妥善处理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做到心平气和、以诚相待、互商互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