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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与被告梁冰、王红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梁冰,王红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67655-5,住所地:内乡县老交通局院内。法定代理人:付明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冰,男。被告:王红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与被告梁冰、王红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吉密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峻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