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与被告梁冰、王红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梁冰,王红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67655-5,住所地:内乡县老交通局院内。法定代理人:付明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冰,男。被告:王红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与被告梁冰、王红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冰、王红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吉密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峻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