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程志蓉与李甲甲、将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蓉,李甲甲,蒋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程志蓉,女,现年44岁。被告李甲甲,女,现年32岁。被告蒋维,男,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蓉与被告李甲甲、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志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志蓉负担。审判员 谢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