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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程志蓉与李甲甲、将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蓉,李甲甲,蒋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程志蓉,女,现年44岁。被告李甲甲,女,现年32岁。被告蒋维,男,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蓉与被告李甲甲、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志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志蓉负担。审判员  谢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