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长红与李家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红,李家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高长红,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家禄,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红与被告李家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红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李家禄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李家禄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长红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