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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长红与李家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红,李家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高长红,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家禄,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红与被告李家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红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李家禄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李家禄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高长红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