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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乐义与XX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义,XX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乐义,男,汉族。被执行人XX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乐义与被执行人XX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田向申请执行人李乐义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6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5800元。但被执行人XX田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田在银行的存款3312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