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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新明与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明,熊春桂,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明。被执行人熊春桂。被执行人王小兰。申请执行人刘新明与被执行人熊春桂、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熊春桂、王小兰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新明借款人民币20万元,负担诉讼费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2000元,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