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江雅珍诉刘吉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雅珍,刘吉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江雅珍,女,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吉生,男,1961年1月29日生,满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雅珍与被告刘吉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洪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