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439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粮油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广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朋,男,汉族,住聊城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永青路。法定代表人朱鹏,经理。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桂华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