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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439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粮油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广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朋,男,汉族,住聊城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永青路。法定代表人朱鹏,经理。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朋、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开发区同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桂华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