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王永红,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新,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坤,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开发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红与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红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人民陪审员 黄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