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烈主,李妍仪与安付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烈主,李妍仪,付安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62号原告陈烈主,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妍仪,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付安林,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烈主、李妍仪诉被告付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烈主、李妍仪于2015年5月15日接到本案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