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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甫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