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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松仲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辽宁澳农金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辽宁澳农金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松仲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被执行人辽宁澳农金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巧鸟村。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澳农金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锦劳仲案字第34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士荣人民陪审员  于 露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