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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晓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晓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立智,男,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田晓贺,女,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晓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