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换均与曹盛强、曹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换均,曹盛强,曹根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孙换均,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祥心(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盛强,农民。被告曹根云,农民。原告孙换均诉被告曹盛强、曹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换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盛强、曹根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换均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盛强、曹根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换均撤回对被告曹盛强、曹根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乃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