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梁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兴文县,现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原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梁某因其女儿张某下落不明,至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2014年3月31日上午6时,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寻得被告人梁某的女儿张某的下落,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乙将张某送至东城派出所。同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城派出所,因见女心切,被告人梁某趁着酒劲强行拉扯、打砸该派出所的铁闸,并脱光上衣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经阳江市阳东区物价局(原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毁坏的铁闸修复价值人民币5580元。事后,被告人梁某赔偿了东城派出所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甲等八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毁坏财物现场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阳江市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损坏物品赔偿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东城派出所财物,价值558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已赔偿东城派出所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