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毛成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德华。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56号。被告毛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华与被告山东荣盛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毛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德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5元,由原告张德华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