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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