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