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撤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贤明、胡林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贤明,胡林通,仪征市宏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撤初字第0003号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政远。委托代理人孔玉海。被告高贤明。委托代理人殷宏。被告胡林通。被告仪征市宏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通。委托代理人韩云霞。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高贤明、胡林通、仪征市宏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被告高贤明与被告宏图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实现债权,被告高贤明虚构事实、误导司法审判、损害原告利益,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原告请求撤销(2013)仪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具体理由如下:第一、2011年11月,被告高贤明向被告胡林通提供借款70万元,至2012年7月1日产生的利息为9.96万元,而被告高贤明在(2013)仪民初字第106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却诉称向被告胡林通、宏图公司提供借款92.96万元,该诉称与现有证据及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相悖;至于被告宏图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是被告胡林通利用职务之便所为,所以被告高贤明与被告宏图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在(2013)仪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通过清理被告宏图公司债务时,查明被告高贤明与被告宏图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宏图公司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2013)仪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使原告债权实现的风险增大,甚至可能落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原告农商行在(2013)仪民初字第106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并不享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故当然不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成明审判员 周海清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