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彦与李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李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彦,居民。被告李良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诉被告李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张彦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