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468号胡某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胡某,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杨家村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被告鲁某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杨家村村民组***号。原告胡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2月12日生育儿子鲁佳俊,2010年农历12月5日生育女儿鲁佳轩。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且被告脾气不好,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多次无故殴打她,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确定婚生小孩鲁佳俊、鲁佳轩的抚养权,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鲁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双方的相识恋爱、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小孩的情况无异议,但原告所诉存在不实之处,他与原告确实有过矛盾,但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3月25日生育儿子鲁佳俊,2011年1月8日生育女儿鲁佳轩。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因脾气暴烈,曾多次无故殴打原告。2014年4月24日,被告再次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其全身上下多次受伤,原告只得向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报警求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强烈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并保证改变脾气性格。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十余年,期间被告虽曾多次殴打过原告,但原告均选择了原谅被告,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较牢;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应当改变其暴烈的个性,冷静处理矛盾纠纷,善待原告;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现年纪尚幼,需双方共同努力,尽职尽责,为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强烈要求和好夫妻关系,保证改变脾气性格,因此,双方还有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