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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夺与袁书强、张俊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夺,袁书强,张俊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夺,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书强,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俊民,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院民,工人。原告王夺与被告袁书强、被告张俊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水喜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2014年两年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两年分别欠我工资款21262元、14300元,共计35562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至今未付。要求二被告给付我工资款3556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袁书强辩称,欠原告工资款大概是20000元,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欠人家钱不能说别的,主要是公司未给我们算账。被告张俊民辩称,欠原告工资款属实。但具体欠多少我不清楚。因为我去年一直没去工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2014年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经结算,二被告两年分别欠原告工资款21262元、14300元,共计35562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录音资料及双方相互印证的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具体数额。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5562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书强、被告张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夺现金人民币355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