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城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刘某、马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马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537号原告张某,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某,男,40岁,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被告刘某,男,37岁,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被告马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刘某、马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