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刘某、马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马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537号原告张某,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某,男,40岁,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被告刘某,男,37岁,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被告马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刘某、马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