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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英麟与米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麟,米连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王英麟,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得福,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宇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连英,女,汉,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永清,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淑娥,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麟与被告米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麟以“原、被告系亲家关系,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英麟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王英麟。审判员  周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