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云与梁红霞、杨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梁红霞,杨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云,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梁红霞,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杨振峰,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梁红霞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梁红霞、杨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