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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惠玉诉俞育兰、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4号原告林惠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被告俞育兰,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被告韩忠,男,汉族,住址同被告俞育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玉诉被告俞育兰、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韩忠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关万宝路南侧万宝小区(万宝嘉华)的房产、登记在被告韩忠名下的小型汽车予以保全(以人民币125335元为限),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游乌玉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韩忠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关万宝路南侧万宝小区(万宝嘉华)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告韩忠名下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案外人游乌玉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林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