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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付强诉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万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付强,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万庄村民组。负责人,吴新民,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郑付强因与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万庄村民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3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郑付强一家原籍是正阳县彭桥乡何庄村黄池塘组村民,于1992年搬到真阳镇皮庄村万庄组。1996年9月村民组重新分地时,原告一家承包耕地12.8亩,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承包期限自1996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5日,且原告一直在使用该耕地进行家庭生产、经营,原告的户口于2004年3月26日在正阳县公安局登记在该村民组,原告的计划生育人口管理事宜也在现户口所在地办理。2010年原告所在村民组进行统一征地,给予村民一次性补偿,2014年3月,被告确定了分配补偿方案并实施,但该分配方案没有原告及其家庭成员,被告未给原告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发放。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依法法定程序决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付强的起诉。郑付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案由里定的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范围,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万庄村民组答辩称:分配方案已经公示,上诉人郑付强的土地补偿款由皮军营即承包地的原承包者领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万庄村民组已依法定程序确定了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并经公示后实施,双方纠纷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郑付强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凤婷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