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