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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曹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