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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大华,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5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经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