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678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大华,泸州市纳溪区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5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经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