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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局某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湘、郑红丽,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某段职工,住济南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徐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湘、郑红丽、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20日生育一子陈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怀孕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暴力倾向,且有网瘾、赌博等陋习,2015年4月15日,被告因与原告争执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手腕、脚踝等多处受伤,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900元直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原则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其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及婚后感情都很好,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双方确因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至于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受伤���原因是原告将被告的身份证、工资卡隐藏,被告在寻找过程中原告与之发生争抢所致,原告父亲报警后,民警以家庭纠纷为由未做处理。被告没有赌博的行为,也没有不关心孩子和原告,其与原告没有根本矛盾。被告认为原告有产后抑郁,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20日生育一子陈某某。原告陈某主张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都较好,但自其怀孕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有赌博等劣习,且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不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陈某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惜彼此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同,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彼此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维系经营好夫妻感情。关于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有赌博及家庭暴力等行为并提交了报警记录及被告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保证书系在原告要求下所写,并不能证明其存在赌博等行为。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及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不足,故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生子陈某某年纪尚小,需要父母的关怀及家庭的和睦,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间多体谅,彼此多关心,遇事多商量,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