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于2014年1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7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忠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23时12分,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途经缙云县五云街道蓬莱路1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郑某乙的证言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途经缙云县五云街道蓬莱路1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郑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上9时许,其打电话叫被告人郑某甲到缙云县县城新区的钱柜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喝了大约3瓶啤酒,当晚11时左右,大家就各自回家了等事实;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实:2015年3月12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郑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等事实;3、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等事实;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时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等事实;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于2014年1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7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等事实;7、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的归案情况等事实;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等人的自然身份情况;9、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甲被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等事实;10、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分别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郑某甲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露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