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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兰柱与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兰柱,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孟兰柱。被执行人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兰柱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百甲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做出的石裁字(2012)第5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孟兰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做出的石裁字(2012)第508号裁决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