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明海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海,黄某甲,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海,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国明、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初中肄业,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汉族,l985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翁源县。200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海、黄某甲、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海及其辩护人刘国明、江志平,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吴镜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付纯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明海、黄某乙(取保候审)、杨某(现役军人,移交部队调查处理)在黄明海二哥黄某丙家中吃饭。20时30分许,黄明海接到“红业网吧”网管黄某丁通知称廖某甲(殁年l4岁)等人又来到网吧闹事,大家就说一定要给廖某甲一个教训,免得他天天来网吧惹事。于是,黄明海、黄某乙等人驾驶粤F×××02来到浈江区黄某乙住处,杨某回家换成便装下楼到停车场,黄明海、杨某下车拿了一条铁管。期间,黄明海打电话叫黄某甲到“红业网吧”帮手处理网吧闹事的事情。21时30分许,黄明海、黄某乙、黄某甲和杨某来到“红业网吧”。但廖某甲并不在现场,只有陈某甲、雷某在网吧对面的工地上。黄某甲、杨某等人手持铁管对陈某甲、雷某进行殴打恐吓。雷某逃跑之后,黄某甲抓住陈某甲要求说出廖某甲的下落,并要陈打电话给廖某甲叫他过来交代清楚来网吧闹事的原因。陈某甲打电话给工地的老板李某,李某和其女友罗某就过来工地了解情况。此时,廖某甲从通天坡市场方向走过来,黄明海看见廖某甲后,从网吧柜台处拿了一把水果刀追廖某甲。黄明海的妹夫张某看见黄明海追赶廖某甲,也协同一起追赶廖某甲。二人在通天坡大参林药房追上廖某甲并殴打廖。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黄明海持水果刀往廖某甲的腹部捅了一刀,并将廖某甲拖到大参林药店门口,黄某甲也过来用铁管殴打廖某甲。随后,黄明海、黄某甲往回走时,雷某、陈某乙二人驾驶摩托车手持砍刀追砍黄某甲,黄明海、张某与雷某等人继续打斗。打斗造成陈某乙、陈某甲、雷某、黄某甲不同程度受伤。黄某乙、李某先后用手机报警,黄明海、杨某驾驶汽车将受伤的黄某甲送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安排好黄某甲住院后黄明海将水果刀扔在市一医院对出的河中。当晚23时许,廖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甲死因符合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插左胸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当庭出示了照片给被告人辨认。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明海、黄某甲、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明海系主犯,黄某甲、张某系从犯,对黄明海应当按其组织或者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黄某甲、张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明海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案发后,黄明海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3、被害人案发前长期骚扰网吧,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4、黄明海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黄明海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要求陈某甲让廖某甲回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黄某甲仅用铁棍殴打被害人廖某甲脚部数下,不会产生廖某甲死亡的后果。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廖某甲在被害时系未成年人。4、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5、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6、黄某甲积极赔偿廖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廖某甲父母谅解。7、廖某甲对犯罪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请求法院对黄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并未殴打廖某甲,只是帮忙抓住廖某甲手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张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廖某甲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殴打廖某甲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明海系韶关市浈江区通天坡红业网吧法人代表。2014年8月2日晚,黄明海与亲属黄某乙(已取保候审)、杨某(现役军人,移交部队调查处理)等人在黄某丙家吃饭。20时30分许,黄明海接到红业网吧网管员黄某丁的短信,称被害人廖某甲等人又过来网吧。因为廖某甲等人经常在通天坡附近的网吧闹事,黄明海决定回网吧处理此事,黄某乙、杨某等人均同意。随后,黄明海与黄某乙、杨某等人驾驶粤F×××02轿车来到浈江区黄某乙住处,杨某回家换成便装。在楼下停车场内,黄明海、杨某各自拿了一条铁管。期间,黄明海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让黄某甲一起去红业网吧帮忙处理此事。21时30分许,黄某甲驾驶粤F×××92小货车来到红业网吧门口,并与黄明海、黄某乙、杨某等人碰面。黄明海进入红业网吧,发现廖某甲(殁年14岁)不在网吧内。在网吧外的黄某甲、杨某等人发现陈某甲(未成年人)、雷某在网吧对面的工地上。黄某甲、杨某等人手持铁管对陈某甲、雷某进行恐吓、殴打。雷某逃跑后,陈某甲被黄某甲、杨某等人抓住,随后陈某甲打电话给工地老板李某,李某与女友罗某过来工地了解情况。21时许,廖某甲出现在红业网吧附近并被黄明海看见,黄明海立即从红业网吧内拿了一把水果刀追赶廖某甲。被告人张某在附近的顺威商店看见黄明海追赶廖某甲,也一起上前追赶。黄明海、张某二人在通天坡大参林药店692分店附近先后追上廖某甲。在与廖某甲的拉扯过程中,黄明海持水果刀往廖某甲的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抓住廖某甲手臂,和黄明海一起将廖某甲拖到大参林药店门口,随后赶来的黄某甲则用铁管殴打廖某甲。黄明海等三人将廖某甲丢弃在药店门口后离开。当黄某甲返回到通建花园附近时,陈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雷某手持砍刀砍击黄某甲,黄明海、张某、杨某等人见状过来帮忙,与雷某等人发生打斗,后雷某等人逃离现场。黄某乙、李某先后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黄明海、杨某则驾驶汽车将受伤的黄某甲送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到医院后,黄明海将作案所用的水果刀丢入医院对面河中。当日23时许,廖某甲经粤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甲死因符合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插左胸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黄明海、黄某甲、张某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2、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杨某、黄某乙用手机139××××1883于2014年8月2日22时10分拨打110电话。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人员①提取并扣押了在红业网吧门口停放的粤F×××92小货车内的一根铁管。②在黄明海手机137××××1339上拍照提取了2014年8月2日,其与网管黄某丁的短信内容及当日案发时的通话记录。其中,2014年8月2日20时32分,黄某丁发短信“那个不穿衣服来了,还带个廖某甲逛一圈。”黄明海回复“不搞事先别管他,有什么再打我电话。”黄某丁回复“好”,“今晚全是大人上机,都没小靓仔来,那个不穿衣服就在我旁边收银上网,廖某甲不知道是不是在门口堵那些比较小的”。③在黄某乙粤F×××02小轿车内的左后门、左后座前侧、坐垫外侧、靠背处各提取了可疑血迹一份。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函,证实浈江区红业网吧的法人代表为黄明海。5、视频截图,证实黄明海于2014年8月2日21时许在红业网吧内的情形。6、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张某前罪因犯盗窃罪被定罪量刑及刑满释放的情况。7、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的韶公浈诉字(2012)00112号起诉意见书,证实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黄某戊抢劫一案,同案人廖某甲因未满14周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8、韶关市通天坡风采网吧、三普电脑、鑫旺福网吧出具的意见书,请求法院对黄明海、黄某甲、张某等人减轻处罚。9、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廖某甲父母刘某、詹某甲与黄明海家属于2014年9月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次性领取了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并对黄明海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黄明海等人的刑事责任和任何民事责任,请求相关部门对黄明海等人予以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0时30分许,我一家与弟弟黄明海一家在二哥黄某丙家吃饭,期间,黄明海接到红业网吧网管黄某丁电话,说廖某甲带了一帮人进入红业网吧闹事,影响网吧生意。接到电话后,我们全部人都很气愤,因为廖某甲以前经常在我们网吧拿刀恐吓他人,要人给钱,大家说一定要给廖某甲一个教训,免得他成天来我们网吧惹事。随后我开车搭载我丈夫杨某、弟弟黄明海去红业网吧。途中,杨某和黄明海还给电话我大哥黄某甲,让他一起过去帮忙。不久,黄某甲开着小货车来到网吧门口,我们各自下车,杨某、黄明海、黄某甲三人下车后往加油站方向走去,我没有注意他们有没有携带工具,也没有看见廖某甲等人的身影。几分钟后,有四、五辆载人摩托车驶过来,每辆车后面都有一个持长刀或铁管的男子在追砍杨某等三人,我马上打电话报警。后来黄某甲被人砍伤眼角和手臂,满脸、满手都是血,杨某、黄明海送黄某甲去医院,让我留下来等候警察。2、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2时许,我和豆丁(陈某甲)在红业网吧对面的工地内看守钩机,突然有三、四个男子围上来,他们什么话都没有说,拿着铁管殴打我们,我被打破头,逃到附近的房屋躲起来,陈某甲则留在现场被人继续殴打。我打电话给阿辉(陈某乙),让他接我去医院。几分钟后,陈某乙开摩托车找到我,我们返回红业网吧对面的工地,在工地内看到陈某甲,他身上的伤不明显。在通建花园门口,我看到了其中一个殴打我的男子(黄某甲),陈某乙开摩托车撞击黄某甲,黄某甲被撞倒后,我和陈某乙下车对他拳打脚踢,黄某甲大声喊叫,附近有三、四名男子手持铁管、铁锤跑过来对我们进行殴打,红业网吧老板黄明海也持铁管冲出来,我和陈某乙马上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我被人用铁管打到腰部。3、证人陈某甲(1998年12月14日出生)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0时许,我在红业网吧上网,雷某让我去网吧对面的工地抓偷油的人。我们来到工地门口不久,三名男子用铁管殴打我们,我被打倒在地,一个持铁锤的男子还追打逃跑的雷某。另一名男子让我打电话叫廖某甲过来,我打电话给老板李某和陈某乙。几分钟后,李某过来,叫对方不要在工地上搞事。陈某乙过来后,对方三名男子追着陈某乙打。廖某甲不知什么时候出现站在红业网吧旁边,并被对方发现,廖某甲马上逃跑,那些人如何追打廖某甲,我没有看见。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甲辨认出黄明海。4、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2时许,我接到雷某电话说他和豆丁(陈某甲)被人殴打,头都被打爆,让我过去送他到医院。我马上驾驶摩托车赶到红业网吧对面的工地,搭载雷某去医院。路过通建花园门口时,我们看见一名男子(黄某甲)手持铁管站在路边,雷某说就是这个人打了他,想问他要医药费,我把车开过去,准备和黄某甲说话,还没有停车,黄某甲就举起手中的铁管准备打我们,我转向躲避进而翻车,后与黄某甲抢夺铁管,黄某甲大叫“阿海,还不过来帮忙”,红业网吧老板黄明海等人就冲了过来,其中有人手中还拿着一把大铁锤,我和陈某甲、雷某马上逃跑,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去了粤北医院。在医院,我们得知廖某甲死亡。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乙辨认出黄明海。5、证人谭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2时许,“大眼”给我电话,说陈某甲被人打爆头,让我过去看看。我赶去通天坡市场,发现廖某甲躺在地上,医生正在对他进行抢救,并没看到陈某甲。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2时许,豆丁(陈某甲)给我电话,让我马上赶到工地。我和女友(罗某)赶到工地后,看见二名男子分别拿着铁棍和铁锤站在我的挖掘机旁,陈某甲则蹲在旁边。我问他们什么事,一名没有持工具的男子过来,丢回手机给陈某甲,说陈某甲勒索他人。我问勒索谁?三名男子不出声,陈某甲说是廖某甲勒索他人。我对三名男子说这不关我工人的事,让他们去找廖某甲。突然,从工地对面的红业网吧传来叫喊声“这个就是廖某甲”,接着三名男子往红业网吧方向跑去。我也开车搭载罗某离开工地,并看见陈某乙和雷某等人开着一辆小车往通天坡市场方向驶去。我来到通天坡市场路口,感觉不放心,让罗某先回家,自己倒回工地。在工地门口我听到红业网吧老板娘说“那边打起来了”。一名持刀男子跟着红业网吧老板娘往通天坡市场方向跑去,随后我打电话报警。持铁棍、铁锤、砍刀的男子都是红业网吧的老板和老板娘叫过来的,我看到这些男子都听红业网吧老板娘的指挥。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辨认出黄明海。7、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22时许,我男友李某说工人豆丁(陈某甲)来电话找他,于是我们一起来到工地,看见三名男子,其中二名男子手持铁管,陈某甲也在旁边,他左手受伤流血,手持铁管的男子说陈某甲和廖某甲敲诈勒索红业网吧内的客人,陈某甲说他没干,是廖某甲干的。随后陈某甲打电话给廖某甲,让廖某甲过来对质。几分钟后,一个拿水管的男子指着工地外的方向说“是他”,三名男子立即冲出工地。在工地门口,还有一辆丰田车也开过来,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其中一人手里持刀,我没看清这些人是哪一方的。李某将我送到通天坡市场附近,让我先回家,自己倒回去看看怎么回事。我不放心李某,又慢慢走回去。在大参林药店门口,看见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听别人说倒地的人就是廖某甲。8、证人唐某证言,证实从2013年开始,廖某甲经常下半夜来我经营的风采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的手机,或者趁那些上网的人睡着,拿走放在台面上的钱包。那些被拿走财物的人,因为都认识廖某甲,所以会私自找廖某甲处理,廖某甲至今在我网吧内以此手法作案二十多起。经辨认混杂照片,唐某辨认出廖某甲。9、证人詹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晚,我儿子廖某甲被人打死。廖某甲没有上户口,所以无法查到他个人信息。廖某甲是2000年农历八月初六晚在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市场的一个小诊所内出生的,现在已经找不到这个小诊所了,也没有办理廖某甲的出生证明。廖某甲出生后不久,我就和前夫廖某乙离婚,廖某甲与廖某乙回到湖南老家。后因廖某乙吸食毒品并多次进监狱,所以我于2011年5月将廖某甲接来韶关和我一起生活。我曾把廖某甲送去学校读书,但他经常逃跑不肯读书。我与黄明海一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谅解黄明海一方。经辨认混杂照片,詹某甲辨认出廖某甲。10、证人詹某乙证言,证实廖某甲的具体出生日期是2000年农历八月初六,是我陪妹妹詹某甲去诊所接生的。现在这间诊所已经没有开了。后詹某甲和廖某乙离婚,廖某甲由廖某乙抚养。2011年廖某乙带着廖某甲找到詹某甲后就离开了,廖某甲和詹某甲一起生活,不知道为什么廖某甲没有入户口。11、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因为我购买了新车,所以叫上家人一起庆祝。吃饭过程中,没有听见黄明海等人在商量什么,就是黄某丁发过短信给黄明海,说几个小混混又来网吧勒索抢劫。黄明海说过去看看,我说几个小混混天天来网吧闹事,迟早要教训一下。21时许,除了我父亲外,其他家庭成员都离开我家。12、证人黄某己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晚,黄某丁给黄明海发短信,说那几个小混混又去网吧勒索抢劫,黄明海说饭后去网吧看看。后来我和杨某、黄明海等人坐车去网吧。在杨某家楼下,杨某先去换衣服。在车库里,不知道谁说网吧闹事的小混混身上经常带刀,不如捡一截铁棍防身,于是黄明海、杨某、黄某庚都下车,具体谁捡了铁棍我没看清。我到店铺后不久,黄明海、黄某甲和我丈夫张某往市场方向追赶廖某甲,杨某当时没有追赶。黄某庚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一直都是坐在网吧门口的摩托车上。这些小混混们我都认识,他们经常拿刀抢劫勒索,我们也经常报警,但是派出所处理不了,关一下就放出来。出事前几天,小混混们还去网吧抢劫,听网吧网管黄某丁和袁某说,他们每天晚上都在网吧抢劫。13、证人黄某辛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我二儿子黄某丙购买了新车,所以叫上家族成员一起吃饭。期间,网吧网管员黄某丁发短信打电话催黄明海去网吧,说几个小混混又来网吧勒索抢劫,黄明海说马上过去。21时许,黄明海和黄某乙、杨某等人一起去了网吧。我认识廖某甲,因为廖某甲经常在外抢劫勒索,有次在网吧闹事,我还报过警。我们在吃饭期间,没有讨论去网吧打架的事,如果有讨论,我会一起过去,就不会发生这些事。14、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10月左右到红业网吧做网管,网吧的法人代表是黄明海。廖某甲平时和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来网吧,会抢别人机器玩,有时会伙同他人抢手机和财物,威胁他人索取钱财。15、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我去红业网吧做暑期工。上班的第一天,网吧老板(黄明海)告诫我,让我认住二个人(廖某甲、陈某甲),他们经常来网吧搞事,如果他们来搞事,就发短信给他。8月2日晚,廖某甲、陈某甲又过来网吧上网,我用132××××4497手机发短信给黄明海,说“那二个人过来了,你要不要过来看看”。黄明海回复让我先看住档口,他马上就回来。21时许,黄明海回到网吧,我说廖某甲、陈某甲已经结账离开网吧。黄明海让我看好网吧,我就在网吧内看档口、搞卫生。约40分钟后,网吧外来了很多警察,我这才知道外面有人打架。自我上班以来,这些小混混们敲诈三、四次,每次来网吧都是专门抢年纪比较小的人的手机、钱。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丁辨认出廖某甲、陈某甲、黄明海。1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我妻子黄某乙说二哥黄某丙购买了一辆新车,让我们去他家吃饭。20时许,小舅子黄明海接到一个电话,称那帮小混混又去网吧闹事,说要去处理一下,问我去不去?我当时考虑黄某乙要去网吧交班收钱款,怕她受到波及,就说去看看。吃完晚饭后,黄某乙开车,我和黄明海等人一起去网吧,期间,黄明海还给黄某甲打电话,因为他们说客家话,具体内容我不是很清楚。我回家换了便服后,不知道是谁提议说小混混闹事时身上带有凶器,拿根铁棍防身,我就下车捡了一根铁棍上车,黄明海等人有没有拿铁棍我没注意。到了通天坡后,黄某甲带着一个穿白衬衣的男子过来,并从车内拿了一根棍子,大家往网吧方向走去。黄明海进入网吧,发现混混们不在网吧内。在网吧对面的工地里,大家一起过去,工地内的其中一名男子(雷某)跑开,另外一名男子(陈某甲)没有跑,被我和黄某甲、白衬衣男子围在中间,黄某甲和白衬衣男子上前殴打陈某甲,我问他为什么要在网吧内搞事?他说不是他搞的,还打电话叫他老板(李某)过来。李某过来后,黄某甲、白衬衣男子去追赶人,我也跟着追过去。在大参林药店拐角处,我看见黄明海沿路返回,我也往回走。突然听见黄明海喊“黄某甲被打了”,我跑过去,看到一名手持长刀的男子正在砍击黄某甲,我拿棍子打了他一下,把他赶跑。因黄某甲额头和手部被刀砍伤,我让黄某乙用139××××1883手机打电话报警,并开车将黄某甲送去医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韶公浈(刑)堪(2014)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为韶关市浈江区大塘路355号门前至“大参林692分店”门前路段。通宝路红业网吧门前转弯处南侧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助力车,在车尾处地面上发现一处范围为0.0l5m×0.0l5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在助力车北侧0.2m处有一只左脚的白色人字拖鞋(已提取),助力车西侧1.8m处的马路边停放着一辆车牌号码为粤F×××92的白色小型客货车,车头东侧0.4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处范围为0.12m×0.03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车头东南侧0.3m处的地面上有一只右脚的白色人字拖鞋(已提取),在客货车副驾驶的黑色皮座椅上发现一把生锈的长0.4m的单刃尖刀以及一个长0.27m的“丁”字型的铁钩,在客货车后车厢发现一根长1.2m的铁管(已提取)。红业网吧门前路边发现一双黑色人字拖鞋(已提取),在大塘路356号门前的台阶上有四个插着吸管的红色“加多宝”饮料罐(吸管已提取),大塘路356号往西60m为解放村卫生站,解放村卫生站门前3m的马路边发现一处范围为0.3m×0.22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解放村卫生站门前的马路边北面为顺威商店,商店门前马路边停着一辆粤F××××7灰色小轿车,在该轿车左前轮上方的车身上发现一处范围为1m×0.35m抛洒状的疑似血迹(已提取),车头西北侧0.3m处发现一处范围0.2m×0.2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解放村卫生站西侧为大塘路358号,358号门前4m的马路中间发现一处范围为0.3m×0.4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358号西侧1.5m处的人行道上发现一处范围为0.2m×0.15m散状分布的疑似滴落血迹(已提取),大塘路361号大门对出的马路边上停放着一辆黑色小轿车,车辆旁边发现一双棕色拖鞋(已提取)。鉴定意见1、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浈公(司)鉴(损)字(2014)1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2、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化)字(2014)23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抽取廖某甲胃内容、尿液作检验,在胃内容中未检出敌敌畏、敌百虫、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硫丹、杀螟松、灭多威、甲胺磷、毒鼠强成份;在尿液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成份。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浈公(司)鉴(尸)字(2014)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对廖某甲尸体检验,其头皮下及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颈部皮下组织及浅、深肌群未见出血,舌骨未见骨折,气管腔内未见异物。左锁骨中线第四至第五肋间肌肉出血3×2.5cm,第五肋软骨线性骨折,断端平齐。左胸腔积血1600ml,内见凝血块。双肺苍白萎缩,以左肺为甚。左肺上叶下段根部见破裂口l.4×0.5cm。心包前侧左下部见破裂口l.5×0.2cm,心包后侧左下部破裂口2×0.2cm。左心室前壁见纵形破裂口l.7×0.4cm,左心室后壁纵形破裂口2×0.2cm,此两处破裂形成贯通状。余内脏器官未见损伤及异常。分析说明:①根据毒化检验结果,廖某甲的胃内容未检出敌敌畏、敌百虫、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硫丹、杀螟松、灭多威、甲胺磷、毒鼠强成分,其尿液未检出常见安眠药成分,认为可排除廖某甲因上述毒物中毒导致死亡。②根据尸表检验,廖某甲的双眼结膜未见点状出血,颜面口唇未见淤血青紫,口周及颈部皮肤未见损伤,结合解剖检验颈部皮下组织及肌群未见出血,舌骨未见骨折,气管及喉头粘膜未见异常,心肺表面未见点状出血等缺氧窒息征象,认为可排除廖某甲因捂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③根据尸体检验,廖某甲的心包及左心室见全层贯通破裂,左肺上叶破裂,左胸腔积血达1600ml,结合其双肺苍白萎缩,脾脏皱缩,全身皮肤粘膜苍白呈贫血貌,综合分析认为廖某甲是因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④根据尸体检验,廖某甲的右上肢、双下肢见散在的擦伤及皮下出血,这些损伤均较表浅,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廖某甲的致命伤为左胸部的纵形创口,该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损伤致其下肋间肌出血、第五肋软骨线性骨折,并深达胸腔致心、肺破裂,符合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如折叠刀、水果刀等)刺插形成的特征。鉴定意见:廖某甲符合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插左胸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4、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4)19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不排除廖某甲与詹某甲存在单亲亲生关系。(2)大塘路355号东侧马路边粤F×××92卡车车头前方可疑血迹与陈某甲的基因分型一致;(3)大塘路358号东侧马路中间可疑血迹、大塘路358号对面粤F××××7汽车左轮胎上方车身上可疑血迹、大塘路358号对面粤F××××7汽车右侧人行横道上可疑血迹、大塘路358号路面中间可疑血迹、大塘路358号东侧街边可疑血迹、大塘路358号西侧人行道上可疑血迹、丰田车粤F×××02左后座坐垫外侧可疑血迹、丰田车粤F×××02左后座前侧可疑血迹、丰田车粤F×××02左后座靠背处可疑血迹与黄某甲的基因分型一致;(4)被害人廖某甲双手指甲擦拭棉线、大塘路355号东侧白色拖鞋上可疑血迹、廖某甲身上黑白横条纹短袖T恤上可疑血迹与廖某甲的基因分型一致;(5)丰田车粤F×××02左后车门上可疑血迹与黄明海的基因分型一致;(6)大塘路356号旁加多宝饮料瓶上提取吸管1号、2号检材、大塘路356号对面“红业网吧”门前黑色拖鞋上擦拭棉线、大塘路361号对面“潮汕饭店”门口棕色拖鞋上擦拭棉线、1号铁条擦拭棉签、2号铁条擦拭棉签未检出;(7)大塘路355号东侧马路边白色摩托车旁可疑血迹检出为未知名男性A;大塘路356号旁加多宝饮料瓶上提取吸管3号检材检出为未知名男性B;大塘路356号旁加多宝饮料瓶上提取吸管4号检材检出为未知名男性C。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明海供述,2014年8月2日晚,我和二姐夫妇杨某、黄某乙等人在二哥黄某丙家吃饭。期间,我收到红业网吧网管黄某丁短信说“廖某甲又带人过来网吧”,我回复说“没有搞事就不要去理他,搞事了再给我电话。”后来黄某丁再次发短信给我,说“廖某甲在门口堵住一些年轻人进来上网”。我就对大家说“廖某甲等人又来网吧闹事,我要过去看看”。杨某、黄某乙等人也说过去看看,就由黄某乙驾驶汽车搭载我们去网吧,因为杨某还穿着军服,所以先去杨某家换衣服。中途我打电话给我大哥黄某甲,称有人在网吧搞事,让他帮忙过来看看怎么回事。因为廖某甲那伙人经常带刀棍来捣乱,我们怕对方伤人,在杨某家的停车场内,杨某和我各拿了一条铁管放在车上。我们回到网吧时,黄某甲的车已经停靠在门口了。廖某甲不在网吧内,只有陈某乙和陈某甲在网吧对面的工地上,我进入网吧打扫卫生。我并未殴打陈某甲等人,应该是黄某甲打的。几分钟后,我看见网吧对面的工地聚集了很多人,有人手持刀具,廖某甲还从人群中跑出来。我以为是廖某甲等人围殴黄某甲、杨某,慌忙之中我在网吧前台拿了把水果刀追赶廖某甲。在大参林药店对面马路边,廖某甲转身扑过来,我捅刺了他一刀。我和张某将廖某甲拖到大参林药店门口,发现廖某甲腰部附近有一个刀孔,衣服上有血迹。黄某甲拿着铁棍上前打了廖某甲几棍,然后我们离开大参林,往网吧方向走去。刚走到通建花园门口,黄某甲被人持刀砍倒在地。我上前帮忙未果,杨某持铁管赶来将持刀砍人的男子打跑。黄某乙则打电话报警,我让她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杨某则开车送我和黄某甲去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水果刀被我丢在医院对面的河里。我和黄某甲、杨某、张某都参与了打斗,但我没有叫张某过来,他开设的商店就在红业网吧旁边,他是看到我们打架才出来帮忙的。张某在我追赶廖某甲时加入追赶,他没有打人,只是帮我将廖某甲拖到大参林药店门口。廖某甲和一帮小混混经常携带刀具来我网吧闹事,影响网吧营业,还经常在通天坡周围打砸他人档口,殴打群众,敲诈抢劫周围群众的财物,周围群众和商铺都怕他们。我们带铁管是防卫,怕他们用刀具伤到我们。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明海辨认出张某、黄某甲、廖某甲,其还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铁管、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黄某甲供述,2014年8月2日21时许,黄明海给我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要去红业网吧接儿子黄某壬。我来到红业网吧后,看见妹夫杨某。杨某对我说那些年轻人又过来闹事,我过去和那几个年轻人说“你们经常在这里闹事,我们不用找吃了”。他们说“不关你事”。杨某打了对方一人一巴掌,他们没有还手就跑了。我和杨某一起追上去,在网吧对面的工地,我们用铁管殴打抓住的一名男子(陈某甲),我打了他二、三棍手、脚,并让他叫人回来把事情说清楚。不久,二名逃跑的男子带了五、六个人过来,其中一名男子手持二把砍刀,砍了我头部一刀,我用铁管还击,杨某也拿铁管帮忙,张某在旁边看见我们被人殴打,也过来帮忙。后来黄明海、张某追赶廖某甲,我也追上去,看见黄明海、张某在拉扯廖某甲,我上前用铁管打了廖某甲手脚几下,然后我们就离开了。当我回到通建花园门口时,陈某乙开摩托车撞我,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还用刀砍我,杨某过来帮忙打跑了拿刀的年轻人,随后他开车与黄明海送我去医院。我和黄明海、张某、杨某都参与了打架,其中我和杨某拿了铁管。公安人员在我车上发现的尖刀和铁钩是我用来杀猪的,铁管是我当晚用来打架的。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甲辨认出张某、黄明海、廖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其还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铁管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张某供述,2014年8月2日22时许,我在浈江区通建花园2号铺内,看见我小舅子黄明海在追赶廖某甲。因为廖某甲经常到网吧闹事,勒索和抢劫财物,黄明海追赶廖某甲,我就上前帮忙,于是我也持手电筒跟着黄明海追赶廖某甲。在大参林药店对面的烧烤档,黄明海抓住了廖某甲,我上前帮忙抓住他。我和黄明海将廖某甲往红业网吧方向拉,走到大参林药店门口时,我看见黄某甲持铁棍向廖某甲打去,我马上放开廖某甲,也没有理会黄某甲是如何殴打廖某甲的,直接往自己档口走去。走到通建花园门口,我看见一名持刀男子持刀砍击黄某甲,黄某甲额头和手都被砍伤。经辨认混杂照片,张某辨认出廖某甲、黄明海、黄某甲。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黄明海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就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廖某甲在案发当晚对红业网吧实施了骚扰的行为,廖某甲对本案的发生不承担过错责任。辩护人提出廖某甲对本案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2、黄明海案发后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的意见属实,可对其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黄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廖某甲对本案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问题,已在对黄明海的辩护意见中作出评判,在此不再赘述。2、虽然黄某甲的行为不是致死廖某甲的主要原因,但黄某甲与黄明海事前有共谋,客观上也对廖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与黄明海构成共同犯罪,应共同对廖某甲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是被纠集而参与,且不是致廖某甲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3、詹某甲、詹某乙均证实廖某甲出生于2000年农历八月初六(新历9月3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的韶公浈诉字(2012)00112号起诉意见书对廖某甲系未成年人也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提出认定廖某甲系未成年人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4、所提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明海、黄某甲明确指证张某有份参与打斗,虽然张某没有直接对廖某甲实施殴打行为,但张某积极主动参与追赶、控制廖某甲,客观上为黄明海、黄某甲殴打廖某甲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且张某对其追赶、控制廖某甲的事实予以供认,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提出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海、黄某甲、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明海系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或者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甲、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明海、黄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对黄明海、黄某甲、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黄明海、黄某甲、张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明海、黄某甲、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兵审 判 员 李飞洲代理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