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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霞玲与李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玲,李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李霞玲,;。被告李其秀,;。原告李霞玲诉被告李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玲诉称,2013年3月14日,借款人李玉梅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签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被告作为担保方,对此笔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的担保,因借款人已偿还1100000元,另一担保人偿还450000元,余款450000元有被告进行偿还。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李玉梅、王玉军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现海州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霞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