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雷某某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雷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