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友诉被告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高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