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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奇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人,壮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在茂名体育中心以500元的价钱向一姓高的男子购买了一辆(阮小云于同年8月12日被盗的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601**,车架号:LYFCJPC7B8N04537,发动机号LB8004537,已扣押)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2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隐瞒犯罪所得的车价值4270元;2、累犯;3、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茂名体育中心处,一名姓高的男子向其出售一辆摩托车,黄某某在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的价钱向该男子购买。经查,该车车主系阮小云,于同年8月12日被盗,车牌号码:粤K601**,车架号:LYFCJPC7B8N04537,发动机号LB8004537。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7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20日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机动车登记资料、购车发票、户籍资料、违法查询登记表、前科资料、指认照片、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处罚。公诉机关之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代理审判员  潘创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