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高雪莲,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甄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