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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庞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杭州庞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委托代理人:江培森、吴俏俊。被告:杭州庞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小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庞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杭州奥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