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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叶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叶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磊。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伟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