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成煜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成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4号罪犯黄成煜,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8年4月16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5号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黄成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成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黄成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黄成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煜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8次,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4年5月、2014年9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成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