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鲍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绰号“小鲍”,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2月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7日被南平市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其琪、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月初、1月15日左右,被告人鲍某先后二次在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大家厂安置房附近其驾驶的闽D×××××(套牌闽H×××××)号白色轿车内容留吴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鲍某在上述地点,在其驾驶的闽D×××××(套牌闽H×××××)号白色轿车内容留陈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鲍某因吸食毒品在南平市延平区水南景宏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抓获归案,经现场尿样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鲍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当日,办案民警从其住处延平区大同里97号4幢202室内查获两包可疑白色粉末(共计7.72克),从闽D×××××号白色轿车内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吸管二根。经鉴定,扣押的两包白色粉末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吴某、谢德燕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材料、证据保全清单、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02)顺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鲍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还具有抢劫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