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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钟吉问与倪章琼、杨海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六初19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李德钦,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93号原告:钟吉问,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倪章琼,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杨海英,住湖南省澧县。原告:钟明宇,住湖南省澧县。法定代理人:杨海英,住湖南省澧县,系钟明宇母亲。原告:钟瑶,住湖南省澧县。法定代理人:杨海英,住湖南省澧县,系钟瑶母亲。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辉,系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镇兴,系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李德钦,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现羁押于乐昌监狱。被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住所地广东韶关市曲江区。经营者:李大超,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负责人:许洪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和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诉被告李德钦、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辉,被告李德钦,被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的经营者李大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诉称,2014年11月1日11时45分,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石洲公路,李德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挂车以30.8km/h的速度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兴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现场道路限速40km/h,当车行驶至石兴大道南02号灯杆对出路段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碰撞一辆同向前方由杨某驾驶的灯光不合格的悬挂赣B×××××号摩托车车尾(车载杨海英、钟丽平,杨海英、钟丽平无戴安全头盔),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杨海英受伤,钟丽平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穗公交番认字【2014】第4401262014A0013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德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五原告是钟丽平的近亲属,五原告产生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6519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2112元(钟明宇扶养费120528元、钟瑶扶养费156686.4元、钟吉问扶养费482112元、倪章琼扶养费482112元,由于被扶养人有数人,按照最高额482112计算)、丧葬费29672.5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4633元、处理丧葬人员住宿费306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311291.5元,除去死亡伤残限额11万,剩余1201291.5元,由被告承担70%,即840904.05元,本案诉讼请求为950904.5元。故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金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二、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840904.05元;以上共计950904.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被告李德钦辩称: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了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50万附加不计免赔,该车负主要责任,该车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如果粤F×××××挂号挂车购买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有需要应按比例分摊,且该案尚有两名伤者,应当预留交强险限额。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不合格,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且我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投保单已签名确认,对免责事项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故我司不承担该案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关于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丧葬费无异议;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603元;住宿费不合理;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司非侵权人,李德钦是主要责任人,不应由我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辩称:我队是合法运输主体、具有运输营业许可证,驾驶人李德钦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F×××××挂号挂车是检验合格的车辆,保险公司主张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应解释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肇事车辆按期年审,检验合格,不属于检验不合格,不应免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1时45分,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石洲公路,李德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挂车以30.8km/h的速度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兴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现场道路限速40km/h,当车行驶至石兴大道南02号灯杆对出路段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碰撞一辆同向前方由杨某驾驶的灯光不合格的悬挂赣B×××××号摩托车车尾(车载杨海英、钟丽平,杨海英、钟丽平无戴安全头盔),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杨海英受伤,钟丽平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穗公交番认字【2014】第4401262014A0013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李德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挂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驾驶悬挂赣B×××××号摩托车(车载杨海英、钟丽平,杨海英、钟丽平无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李德钦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德钦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丽平、杨海英无责任。2014年11月1日,钟丽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11月28日,钟丽平在广州市番禺区殡仪馆火化。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垫付丧葬费30000元。另查明:澧县公安局雷公塔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钟丽平1981年1月1日出生,于2014年11月1日在广州番禺因交通事故身故,钟丽平亲属关系如下:1、钟丽平父亲,钟吉问,1956年*月*日出生;2、钟丽平母亲倪章琼,1961年*月*日出生;3、钟丽平配偶杨海英,1982年*月*日出生;4、钟丽平儿子,钟明宇,2006年*月*日出生;5、钟丽平女儿,钟瑶,2009年*月*日出生。上述居民为钟丽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钟丽平与杨海英共生育钟明宇、钟瑶两个孩子,钟吉问与倪章琼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东莞市翔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钟丽平于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28日在该公司与他人共同租赁经营出资小汽车粤S×××××,并签订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该公司为钟丽平投保工伤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费保险。2014年11月4日,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证明钟丽平从2009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30日一直租住在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新围*巷*号。又查明: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该车道路运输证签发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15月6月30日。该车在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被保险人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该车在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处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且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粤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该车道路运输证签发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15月3月31日,曲江区宇通运输队陈述粤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德钦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货运及危驾,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李德钦与曲江区宇通运输队陈述事故发生时,李德钦为曲江区宇通运输队的工作人员,正履行该队交付的工作任务。2015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已生效),认定李德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李德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次事故伤者杨海英和杨某均表示不参与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的分配。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确认李德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给钟丽平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李德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时,李德钦系曲江区宇通运输队的工作人员,且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钟丽平死亡,故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应当承担李德钦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明确放弃对杨某的赔偿权利,视为自行放弃民事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钟丽平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院确定本案赔偿责任如下:(一)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作为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计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其中精神损害优先赔偿);(二)关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为粤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李德钦为该车的合法驾驶人,故该公司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粤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制动不合格,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者: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该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车辆年检的意义就在于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才能上路行驶,但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上路前都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检验。而根据本案事故车辆行驶证所记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年检有效期内,故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符合上路行驶标准。故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事由不予采纳。根据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的请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确定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651974元。钟丽平生前在广东省东莞市生活居住,有固定收入,故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钟丽平死亡时年龄为33周岁,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0元/年标准,本院支持死亡赔偿金651974元(32598.70元/年×20年)。2、扶养人生活费276210元。钟丽平生前与配偶生育儿子钟明宇,2006年*月*日出生,女儿钟瑶,2009年*月*日出生。故钟丽平生前需要扶养儿子钟明宇,事故发生时8周岁,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扶养时间120个月,扶养份额二分之一;女儿钟瑶,事故发生时5周岁1个月,扶养时间155个月,扶养份额二分之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76210元【24105.60元/年÷12个月/年×(120+155)个月÷扶养份额2】。关于钟吉问和倪章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丧失劳动能力,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丧葬费29672.50元,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345元/年计算6个月丧葬费。4、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7316.51元(59345元/年/人÷365日/年×15日×3人)。钟丽平近亲属中有3名成年人,请求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345元/年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时间,原告请求30日超出合理范围,本院酌情支持15日。5、处理丧葬人员住宿费15300元(340元/日/人×3人×15日)。钟丽平近亲属五人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请求3人的住宿费未超出上述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时间,原告请求30日超出合理范围,本院酌情支持15日。6、交通费3000元。钟丽平近亲属需要往返户籍地至广州市处理丧葬事宜,故本院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水平,酌情支持交通费3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因交通事故致近亲属死亡,确实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据此,本院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该项目计入交强险赔偿限额。综上,上述第1-7项损失共计1083473.01元,属于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上述损失应当先由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损失中的110000元。超出的部分973473.01元,由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按照李德钦一方的事故责任承担70%,即681431.11元,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仍应赔偿651431.11元。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垫付的上述费用,可按照保险合同自行与太平洋保险韶关支公司理赔,本案不作处理。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651431.11元;三、驳回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2652元,原告钟吉问、倪章琼、杨海英、钟明宇、钟瑶负担10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燮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