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98-2号原告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七路8号海月花园三期6栋6A。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丽,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出口加工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313B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全明,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源: